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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杀人案

作者:朱林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1-14 16:02 浏览量:1217

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XXX中刑初字第XXXXX

    公诉机关:湖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区XX街XX村XX组。系被害人周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

    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人:张XX(又名张XX),男,19XXXXXX日出生于湖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镇XX村XXX59号。201XXXX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XX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省XX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X,...

    ......

被告人:程XX,男,19XXXXXX日出生于湖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镇XX村XX号。201XXXXX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XX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XX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15被告人现均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XX、XXX、XXX、XXX、XXX、XXX、XXX、XXX、程XX、XXX、XX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XX、XXX、XXX、XXX、XXX、XXX、XXX、XXX、程XX、XXX、XXX、XXX、XXX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XX、XXX、XXX、X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XXX、XXX、XXX、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以XX检刑诉(201XX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易XX对被告人张XX、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XXXX日公开开庭,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人张XX及指定辩护人XXX,被告人谢XX及辩护人XXX,......被告人程XX及辩护人朱林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XXX月至201XXXXX日期间,被告人张XX在XX区XX镇XX村租用民房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邀约谢XX、程XX、王XX、......、指控等人在赌场中维持秩序、放哨、为赌客提供服务,每日抽头渔利数千元。

201XXX月至201XXX月期间,李XX(另案处理)在XX区XX镇XX村一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邀约被告人程XX、XXX、程XX、......吴XX等人在赌场中维持秩序、“看场子”或为赌客提供服务,每日抽头渔利数千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XXXXX日下午3时许,李XX开面包车(鄂AXXXXX)行驶至XX市XX镇XX村XXX湾路转弯处时,被告人谢XX、周XX见该车曾经送人到李XX开设的赌场赌博,遂指使被告人程XX、王XX将该车拦下。被告人程XX、王XX持鱼叉将李XX的面包车砸坏,并将李XX左手手臂和腰部打伤,又威胁李XX以后不得再从XX村经过。经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结论为:李XX所受损失为轻伤(偏重)

(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李XX因其所开赌场及为赌客拉客的司机、车辆被被告人张XX的手下打砸,遂心生报复。201XXXXX日上午,李组织被告人程XX、周XX、程XX、叶XX等人欲前往XX镇XX村打砸张XX开设的赌场。李XX指使被告人周XX联系枪支,并给周1000元钱安排其与叶XX一起到XX请人,并分工由被告人程XX购买白手套,由程XX下午带人去XX村赌场并指认张XX。当日下午,被告人周XX将周XX(男,殁年22岁)等十余人带到XX镇XX宾馆汇合。被告人程XX指使被告人李XX将鱼叉送至XX宾馆。被告人周XX拿出白手套分发每人一双,以便识别身份。后周XX持枪,被告人程XX、叶XX、李XX、吴XX等人携鱼叉等凶器乘车至XX镇XX村张XX所开设赌场附近,欲行斗殴。被告人王XX发现后即通知被告人张XX、谢XX等人,谢XX拿出一把手枪,张XX即指使程XX、杨XX、李XX、张XX、严XX等人手持钢叉冲至程XX等人停车处。被告人程XX、叶XX及周XX等人手持钢叉等凶器与其对峙。后双方发生打斗,张XX从谢XX手中夺过手枪,开枪击中周XX的面部至其当场倒地。被告人双方见状,纷纷逃离现场。周XX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周XX系被人用枪击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程XX、王XX、李XX、杨XX发现现场遗留下一辆牌照为“鄂AXXXXX”的小轿车,遂用钢叉等将该车砸坏。经物价鉴定,该车被损坏的价值为8031元。

被告人张XX开枪后,因手枪解体遂逃回家中拿出一把土铳与谢XX等人赶至现场,欲再行斗殴,见现场无人遂作罢。案发后,该土铳被公安机关从张XX家搜出。经湖北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XX所持土铳属于国家规定的枪支管理范畴,发射专用子弹时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张XX、张XX、叶XX、吴XX在斗殴中受伤。经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吴XX的伤势为轻伤;张XX的伤势为轻微伤(偏重);张XX、叶XX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XX陈述;4、被告人张XX、谢XX、......程XX、......周XX的供述;4、鉴定结论:XX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被毁坏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湖北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6、视听资料:张XX供述录像光盘、照片及尸检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在聚众斗殴中持枪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XX、......程XX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十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X、谢XX、程XX、......周X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XX在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谢XX、......程XX、......周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XX、...周XX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车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杨XX、李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XX、吴XX、严XX、周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时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

被告人张XX辩称鉴定的枪支跟我的不一样;开赌场的时间应是201X年XX月份;我在去医院的途中曾经报警;是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慌忙之中开的枪。其辩护人辩称:1、张XX在聚众斗殴罪中致人死亡,主观罪过时间接故意,系间接故意杀人。张XX一方参与斗殴系临时起意,自发聚集,并非张XX指使,其开枪行为发生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没有针对特定对象,也没用瞄准行为,是在受伤后退却当中进行的,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不是其积极追求或是希望发生的,具有防卫因素。2、指控张XX非法持枪证据不充分,枪支提取笔录中没有所提取的枪支外观特征的描述,送检鉴定的枪支与实际提取的枪支的同一性存在疑问,鉴定程序不合法。3、张XX具有自首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张XX在案发后去医院治疗途中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张X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4、张XX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大,受害人自身有较大过错,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谢XX辩称,......

    ......

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认定程XX指使李XX将鱼叉送至XX宾馆不是事实,是程XX打电话给程XX叫其安排人将鱼叉送到宾馆的。2、被告人程XX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谢XX、......程XX、......XXX对民事部份没有辩解意见。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辩称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谢XX、XXX、XXX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谢XX、XXX、XXX没有关系,但愿酌情补偿。被告人XXX、X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X、XXX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表示愿意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本院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XXX月至201XXXXX日期间,被告人张XX在XX区XX镇XX村租用民房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邀约谢XX、XXX、......周XX等在赌场中维持秩序、放哨、为赌客提供服务,每日抽头渔利数千元。

201XXX月至201XXXXX日期间,李XX(另案处理)在XX区XX镇一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先后邀约被告人程XX、周XX、程XX、叶XX、李XX、吴XX等人在赌场中维持秩序、“看场子”或为赌客提供服务,每日抽头渔利数千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XX的供述:我跟程XX合伙在罗庄村瓦咀吴开了个赌场,开始时在XXX家搞,后搬到XXX家,最后搬到XXX家。没有间断过,以摇骰子方式,十元起注,一般叁仟元封顶,偶尔蛮热闹时伍仟元封顶,打缸子抽头比例是6%201X年XX月,我与程XX没搞了,场子让给周XX搞,结果场子被冲了,我重新把场子接过来了。

2、被告人谢XX的供述:我通过XXX认识了张XX,张叫我帮他看场子,说看场子每天一百元,另外每月再给两千元。我从201XXX月份开始看场子,还有周XX、郭XX、严XX。场子里差人,我上网把程XX、张XX、李XX、王XX、杨XX叫过来。我、周XX、XXX、严XX听张XX的,程XX、王XX、杨XX、李XX、张XX听我的,所有工资、食宿等费用都由张XX负责。

3、被告人程XX、王XX、杨XX和原审被告人严XX、周XX的供述与上诉人张XX、谢XX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同时,XXX供述是201XXX月底过来的;王XX供述是201XXX月份过来的,主要负责路口望风;杨XX供述时在第一次冲场子之后,也就是201XXXXX日后来;李XX供述XX月份XXX叫来的,主要负责放哨;张XX供述是201XXX月份XXX叫来的,主要负责放哨;严XX供述时201XXX月份张XX叫来帮忙看场子的,张XX是老大,其次是周X,再次就是我和谢XX,其他人都是听谢XX的。

4、证人XXX、XXX、X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XX等租其房开赌场的事实,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其中XXX证实自201XXX月至XX月张XX等人租其家房开赌场。

......

16、证人XXX证实了张XX作案手枪的来源。

17、个体面的司机XXX证实程XX叫XXX坐车到XX宾馆、李XX从赌场搬钢叉送到XX宾馆,以及开车送XXX、XXX、XXX、XXX等人到案发现场。

18、个体面的司机XXX证实开车送人到斗殴现场,程XX等人送被害人到XX医院进行救治的事实。

......

24、XX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周XX死亡原因系被人用枪击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

29、湖北XX司法鉴定所XX司鉴所(201X)痕鉴字XXXXX号鉴定书证实张XX所持土铳属管理范畴的枪支,发射专用子弹时具有致伤力。

......

另查明,201XXXXX日,被告人程XX、吴XX在XX医院向公安人员投案,201XXXXX日,被告人严XX、周X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严XX、周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予以证实。

(四)附带民事诉讼事实

    ......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控辩双方的控辩观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张XX故意杀人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张XX明知开枪射击会给对方造成人员伤亡,却不计后果,近距离地朝着对方人群射击,其主观上有致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XX非法持有枪支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送鉴定的枪支的照片已经张XX当庭辨认无误,且枪支提取笔录有张XX妻子及其他见证人签字,其同一性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XX在案发后曾报警的辩解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尽管张XX的供述及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张XX在案发后曾打电话报警,但该报警内容不能证实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印证,不构成自首。

关于谢XX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谢XX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谢XX虽没有实施具体的打砸行为,但其在案发现场并指使拦车,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具体的指挥行为,因此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谢XX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辩护及其辩护人认为谢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谢XX在接到有人冲场子的电话后,组织疏散赌客,持枪赶到斗殴现场,主观上有斗殴的故意,客观上起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并持枪积极参与。上述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谢XX主动供述开设赌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斗殴的发生系因赌场之间为争夺不法利益而引起,谢XX所供述开设赌场的事实系聚众斗殴的起因且已被公安机关所掌握,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关于谢XX协助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谢XX协助抓获同案犯XXX、XXX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各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偶犯、认罪和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要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酌情考虑。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持枪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谢XX、......、程XX、......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XX、谢XX、......程XX、......、周XXX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XX、XXX、XXX、周XXX、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车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XXX、XXX、XXX、X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持枪杀人,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XX、XXX、周XX是主犯;被告人程XX、......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X、......周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XX在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谢XX、......程XX、......、周XX分别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XXX、杨XX、程XX、XXX、周XX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处初犯、偶犯、认罪和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要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酌情考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

......

十、被告人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XXXX日起至201XXXXX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一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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